(2017)黑030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胡恩有与被告卢方超财产损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恩有,卢方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490号原告:胡恩有,男。被告卢方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恩有与被告卢方超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恩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庭外和解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恩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