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田金峰、孟德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金峰,孟德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7号申请执行人田金峰,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孟德收,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2016)鲁1623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田金峰与孟德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已经执行标的9350元,剩余款40650元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