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朝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朝平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永荣街46号附6号3层。法定代表人:吴大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朝平,男,出生于1946年3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权,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投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朝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朱苏川审判员 雷发军审判员 任雅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昱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