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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小吴与温蔡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吴,温蔡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321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吴,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温蔡梁,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王小吴与被执行人温蔡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6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86000元及利息(待计)、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0元以及承担执行费119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157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蔡晓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