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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守党、平邑县盛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守党,平邑县盛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470号申请执行人徐守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平邑县盛平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守党与平邑县盛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商终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