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守党、平邑县盛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守党,平邑县盛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470号申请执行人徐守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平邑县盛平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守党与平邑县盛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商终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