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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39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大悟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海林、徐爱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悟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海林,徐爱珍,徐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39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大悟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园林一路。法定代表人夏功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海林,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徐爱珍,女,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徐德强,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大悟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海林、徐爱珍、徐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桂林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忠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