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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行审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廉有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廉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3行审376号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祝志翔。被申请人廉有敏,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廉有敏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廉有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撤回对被申请人廉有敏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高金旺人民陪审员  刘文红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三日书 记 员  毛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