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11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邹显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邹显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71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心怡,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显炳,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邹显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