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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铁梅与东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398号申请保全人:李铁梅,女,1986年8月23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东海军,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李铁梅与被申请保全人东海军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铁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保全人东海军名下价值73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李铁梅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李铁梅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93.00元(申请保全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李铁梅。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嘉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