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天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天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保84号申请人: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5256-6。法定代表人:秦宗孝,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杨天金,男,生于1962年12月31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天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5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6)渝0240民初1245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该裁定现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天金价值25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重庆石柱中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