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8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健与被执行人陈昆年、陈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健,陈昆年,陈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724号申请人任健,男,1958年10月11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陈昆年,男,1961年7月26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陈小芳,女,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健与陈昆年、陈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陈昆年长期不归,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卜志良人民审判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旻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