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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胡山山、韩俊晓与张凤琴、刘翠姣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山山,韩俊晓,张凤琴,刘翠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82号申请执行人:胡山山,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执行人:韩俊晓,男,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张凤琴,女,1966年4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刘翠姣,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山山、韩俊晓与被执行人张凤琴、刘翠姣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胡山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