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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17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冯庆蕊与郭金洞、邵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庆蕊,郭金洞,邵振华,王子刚,王子强,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783号之二原告冯庆蕊,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郭金洞,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邵振华,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王子刚,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王子强,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李涛,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莘县妇幼保健院职工,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庆蕊与被告郭金洞、邵振华、王子刚、王王子强、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鲁1522民初1783号之一的财产保全裁定,现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涛在莘县妇幼保健院的工资(每月留足800元生活费)的冻结。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黎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