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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宁,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小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上诉人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308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曲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刘歆鑫、代理审判员李欣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11元,减半收取1,005.50元,由上诉人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曲 波审 判 员  刘歆鑫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清书 记 员  张 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