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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181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80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4月1日冻结张某名下农业银行账户两个(冻结金额分别为45.51元、44.09元)、招商银行账户一个(冻结金额为18.54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毛 华审判员  唐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毅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