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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玖立电器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玖立电器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732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园区兴隆十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56089483-1。法定代表人:李燕。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宪华,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智刚,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惠州市惠城区玖立电器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下角江边路**号*幢*楼。经营者:周军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玖立电器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5986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2015年度百诚冷柜销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百诚冷柜系列产品。协议还约定,如双方产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后双方于2015年12月7日续签了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0月30日。2016年7月2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尚欠原告货款20598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一直未付任何款项。诉讼中,原告提交原告企业营业执照、被告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2015年百诚新卧柜价格表》、《2015年百诚钢管翅片式无霜风冷立式豪华展示柜价格表》、《2015年度百诚冷柜销售协议》、《2016年度百诚冷柜销售协议》、《2016年百诚新卧柜价格表》、《2016年百诚立柜价格表》、《2016年百诚钢管翅片式无霜风冷立式豪华展示柜价格表》、发货单22张、《惠州玖立百诚冷柜应收明细表》、2016年度对账单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能互相佐证,可以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法律法规及交易习惯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应被告在协议终止日起30天内付清款项,现协议已终止了八个月之久,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05986元未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款及自起诉日(2017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惠州市惠城区玖立电器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5986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94.9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惠城区玖立电器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尔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淑娴胡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