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开焕、周承彪等与周明厚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焕,周承彪,周明厚,周开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564号原告:周开焕,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原告:周承彪,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周明厚,男,194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周开存,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学,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开焕、周承彪诉被告周明厚、周开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周明厚、周开存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开焕、周承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周开焕、周承彪负担。审 判 员 莫家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莫德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