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于战平、杨小红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战平,杨小红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248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战平,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温县。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6年4月29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小红,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安县。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6年4月29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战平、杨小红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娜、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战平、杨小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于战平通过河南汇商实业及汇商生态农业开发公司渑池区负责人杨某1介绍,将该公司位于渑池县南村乡原杨家村杨家组承包区内刺槐树购买,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将树木砍伐。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伐刺槐220株,林木蓄积共计11.1394立方米。2014年10月,被告人杨小红通过河南汇商实业及汇商生态农业开发公司工人杨某2介绍,将该公司位于渑池县南村乡原杨家村杨家组承包区内杨树购买,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将树木砍伐。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伐杨树127株,林木蓄积共计10.5029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经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传唤,2016年2月25日、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于战平、杨小红主动到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战平、杨小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单某、于天平、关某、高某、杨某1、杨某2、杨某3、何某、李某、任某的证言,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到案经过,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渑池县沿黄库区绿化协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豫移办(2001)32号文件以及被告人于战平、杨小红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战平、杨小红违反森林法律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林木蓄积分别达到11.1394立方米、10.5029立方米,均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战平、杨小红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缴纳罚金,庭审中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战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杨小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楚豪杰审 判 员 刘韶兴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车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