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东东与朱佳、荆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东,朱佳,荆冬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941号原告:李东东,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栋,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长立,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佳,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伟,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成,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冬伟,女,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李东东与被告朱佳、荆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东东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东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李东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梦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