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德宏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916号罪犯王德宏,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1992年10月22日经辉南县人民法院作出(1992)辉法刑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王德宏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1992年1月16日起至2003年1月15日止。该犯于1997年12月1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至2001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向本院提出罪犯王德宏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1992年10月22日经辉南县人民法院作出(1992)辉法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王德宏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1992年1月16日起至2003年1月15日止。该犯于1997年12月1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至2001年7月15日止。该犯因左结核性胸膜病,于1998年10月12日被批准保外就医,批准期限自1998年10月12日至2000年10月11日止,该犯保外就医后,自2000年10月11日脱离监管机关监管,下落不明,2017年4月27日被收监执行。脱管时间为九个月零四天。本院认为,罪犯王德宏保外就医脱离监管期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王德宏应当补期,补期后的刑期至: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