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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方发水、林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发水,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159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发水,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2012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4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0月15日因患严重疾病由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6月21日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6月22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2015年12月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汕头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辩护人石军,江西弘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发水犯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发水、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6日晚,被告人方发水与方某1(在逃)在乐平市翥山西路邮政银行,将被害人林某1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经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鉴定价值6160元。2、2015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方发水与方某1在乐平市翥山西路以纯服装专卖店,将被害人汪某1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5936元。3、2016年5月16日晚,被告人方发水在乐平市翥山西路江西银行盗得被害人汪某2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并通过班车托运的方式卖给被告人林某某。经鉴定价值9280元。4、2016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方发水在乐平市西门广场建设银行将被害人石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银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并通过班车托运的方式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林某某。经鉴定价值5936元。5、2016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方发水在乐平市童某工业园长春驾校将被害人徐某1停放在门口对面的道路边上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并通过班车托运的方式将车卖给被告人林某某。经鉴定价值6146元。6、2016年6月12日上午,被告人方发水在乐平市西门广场移动通信店将被害人胡某1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并通过班车托运的方式将车卖给被告人林某某。经鉴定价值4640元。7、2016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方发水在乐平市翥山西路江西银行将被害人余某1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并通过班车托运的方式将车卖给被告人林某某。经鉴定价值5088元。8、2016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方发水在乐平市学府路乐中附近亚都国际酒店将被害人朱某3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银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并通过班车托运的方式将车卖给被告人林某某。经鉴定价值8352元。9、2016年6月30日中午,被告人方发水与方仁和(在逃)在乐平市乐平大道城市经典小区将被害人杨某1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银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并通过班车托运的方式将车卖给被告人林某某。经鉴定价值4390元。10、2016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方发水在乐平市人民东路童某工业园长春驾校将被害人朱某1停放在门口对面的道路边上的一辆银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并通过班车托运的方式将车卖给被告人林某某。经鉴定价值8352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方发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判处。被告人方发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林某某辨称,自己只是帮别人去取车。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辨称,被告人林某某仅仅实施了一次就是被抓的那次,其他指控没有证据支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9日,被告人方发水伙同他人在乐平城区将他人停放在街面上的五羊本田摩托车,利用T字型锁打开摩托车,将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6160元、5936元。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方发水采用相同方式,在乐平市城区陆续将他人停放在街面上的8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并通过班车托运的方式运至广州,卖给被告人林某某。2016年7月15日,在经过被告人方发水事先联系的情况下,当场将前来提货的被告人林某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的车辆价值为9280元、5936元、6146元、4640元、5088元、8352元、4390元、8352元。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方发水退赃17000元给部分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方发水的供述。证实在2016年5月份开始,陆续在乐平城区盗窃五羊本田摩托车,盗窃车辆之后偷过班车托运的方式运至广州予以销赃,然后就会有钱转账至我的农商行账户里。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摩托车被公安机关传唤至派出所时,在我骑的摩托车上检查到T型扳手、老虎钳等工具。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2016年7月15日凌晨,我在潮阳区一家加油站附近的马路上取一部大巴车托运来的五羊本田摩托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颜色没看清,我是帮别人来取的。大约在十天前的一天晚上,我还帮别人取过车的,会有200元的好处费。3、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实在2015年11月6日晚7店,停放在西大街的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的蓝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被盗了。附被盗摩托车销售信息、现场照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大街支行门口监控视频、领条一张,方发水赔偿1600元。4、被害人汪某1的陈述。证实在2015年11月9日下午1时许,停放在西大街的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被盗了。附被盗的摩托车销售信息、现场照片、领条一张,方发水赔偿1500元。5、被害人汪某2的陈述。2016年5月16日晚8时许,停放在西大街江西银行门口的蓝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被盗了。附被盗摩托车销售信息、现场照片。6、被害人石某的陈述。2016年5月27日下午2时许,停放在迎宾路口的一辆银色五羊本田女士摩托车被盗了。附被盗摩托车销售信息、领条一张,方发水赔偿1500元。7、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2016年6月5日8时许,停放在长春驾校门口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被盗。8、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徐某1停放在长春驾校门口被盗的摩托车系我弟弟徐龙安所有。附被盗摩托车销售信息、领条一张,方发水退赔1600元。9、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证实在2016年6月12日上午10时许,停放在西门广场建设银行门口的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被盗。附被盗摩托车销售信息、领条一张,方发水退赔1200元。10、被害人余某1的陈述。证实在2016年6月23日中午13时许,停放在佳佳基酒店边江西银行门口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被盗了。余某1的辨认笔录,其在案发后曾观看视频监控,因此可以辨认嫌疑人,经其辨认,认出本案被告人方发水为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附被盗摩托车销售信息、现场照片、领条一张,方发水退赔4100元。11、被害人朱某3的陈述。证实在2016年6月24日上午10时许,停放在亚都国际酒店门口的一辆银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被盗。附被盗摩托车销售信息、领条一张,方发水退赔2200元。12、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2016年6月30日上午10时许,停放在城市经典门路口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被盗。附被盗车辆信息。领条一张,方发水退赔1100元。13、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2016年7月9日上午8时许,停放在长春驾校门口的白色五羊本田男式踏板摩托车被盗。附被盗摩托车信息。领条一张,方发水退赔2200元。14、证人山某的证言。证实鄱阳到汕头班车,乐平一年轻男子会托运摩托车到汕头,谁接货谁付款。2016年6月份的时候还有一次,我不认识,但我记得他们的面貌。1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鄱阳到汕头的班车,在乐平会有人把东西让我们托运到汕头,6月份的时候还有一次,还有多少次不记得了。16、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6月份的时候,在乐平有一男子托运了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去汕头,同样的事情还有四、五次。1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6月份的时候,在乐平有一男子托运了一辆踏板摩托车至汕头,同样的事发生了四、五次的样子。18、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开了一个邮政便民服务站,自己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账户,我用账户帮别人转账,收取手续费。经辨认,名字叫增泉的人经常会来汇款,但不知道姓林。汇款的对象我不是很清楚。19、证人林某3的证言。证实在林某2开的便民点工作,我不认识这个汇款的人具体是谁,但他经常来汇款。20、证人林某4的证言。证实林某某是我弟弟,其修理摩托车,林某某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处过刑罚。2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为帮方发水减轻罪行,代为退赃,并将方发水的物品代为领回。22、一组辨认笔录。1、方发水经辨认,认出方某1系与其共同盗窃的人;认出鄱阳到汕头的班车司机郭某、山某;认出自己将车卖给的人系本案被告人林某某。2、林某2的辨认笔录,经辨认,认出经常到便民站汇款的人系本案被告人林某某。3、林某3的辨认笔录,经辨认,认出经常到便民站汇款的系本案被告人林某某。4、山某的辨认笔录,经辨认,认出接货的林某某、托运的方发水。5、郭某的辨认笔录,经辨认,认出托运的方发水、接货的林某某。6、杨某2的辨认笔录,经辨认,认出托运的人就是方发水、接货的林某某。7、周某的辨认笔录,经辨认,认出托运的人就是方发水、接货的人是林某某。23、方发水人身检查笔录、方发水随身携带的财物照片、工具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截图照片、扣押决定书、领条,证实从方发水处查获的作案工具已被扣押。林某某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踏板摩托车的车钥匙被扣押。2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方发水辨认每次作案的现场。24、乐平市价格鉴证监测中心文件,经鉴定,被盗摩托车鉴定价格分别为6160元、5936元、9280元、5936元、6146元、4640元、5088元、8352元、4390元、8352元,合计64280元。25、交易账户明细,证实方发水的账户与林某2账户之间转账的情况。被告人方发水的通话记录、林某某的通话记录,证人二人经常通话,且与班车司机经常联系。班车随车的通话记录,证实班车与方发水的通话情况。26、方发水的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在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方发水突发右颞叶脑出血。27、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方发水因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2月15日释放。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2月16日释放。28、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二被告人均已成年,被告人方发水系经口头传唤到案,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接货的林某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林某某接货时当场抓获。29、光盘9张。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发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64280元,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发水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部分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且具有协助抓捕林某某的行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方发水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为“多次盗窃”,且数额巨大。综上,根据被告人方发水、林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发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二0二0年四月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查小东人民陪审员  李风连人民陪审员  汪政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