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世军与王兴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军,王兴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1756号原告李世军,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民,男,汉族,1950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王兴云,男,汉族,1945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军诉被告王兴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世军负担。审 判 长 高国良审 判 员 白海涛人民陪审员 侯江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