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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世军与王兴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军,王兴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1756号原告李世军,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民,男,汉族,1950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王兴云,男,汉族,1945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军诉被告王兴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世军负担。审 判 长  高国良审 判 员  白海涛人民陪审员  侯江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