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胡信法与林芝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信法,林芝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3民初191号原告:胡信法,男,193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建华,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系原告儿子。被告:林芝飞,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胡信法与被告林芝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林芝飞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信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芝飞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信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林芝飞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自2001年1月12日起到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1月,被告林芝飞因投资虾塘急需资金,经他人介绍,要求向原告借款。原告在2001年1月12日出借给被告人民币1万元,被告收到借款后于同日出具给原告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胡信法现金壹万元整,按1分半厘计算。林芝飞,2011.1.12。电话603×××0,手机130××××1323,教师楼203室。”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去向不明。经多方打听,得知被告在外陪女儿生活,原告曾到深圳寻找被告,后原告儿子打听到被告电话,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讨,被告答应在半年内归还,原告每年对被告进行催讨,但至今未还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林芝飞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及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胡信法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本院经审查认定该证据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胡信法与被告林芝飞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林芝飞经原告多次催讨后仍未及时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的责任。载明借款利率的借条,应视为有利息的借款,原告提出的利息诉请符合双方约定,且被告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提出抗辩权利。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林芝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胡信法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自200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芝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钟颖人民陪审员 梁海平人民陪审员 丁志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岑天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