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忠芳与冯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芳,冯全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028号原告:刘忠芳,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冯全国,男,1977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原告刘忠芳与被告冯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忠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芳负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德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