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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忠芳与冯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芳,冯全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028号原告:刘忠芳,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冯全国,男,1977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原告刘忠芳与被告冯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忠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芳负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德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