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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武穴鹏煌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夏柱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鹏煌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夏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616号申请执行人:武穴鹏煌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民主路大桥新村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8A1TF6U。被执行人:夏柱军,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电工,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8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夏柱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购车款30800元及延迟利息。但被执行人夏柱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柱军拥有一辆牌照号为鄂J×××××奇瑞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夏柱军所有的一辆牌照号为鄂J×××××奇瑞小型轿车。二、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定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