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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宗小方与张晓旗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小方,张晓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宗小方,女、汉族,1982年2月24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张晓旗,男、汉族,1982年2月24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宗小方与张晓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宗小方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晓旗给付申请执行人宗小方车辆折价款28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晓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晓旗给付申请执行人宗小方车辆折价款28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晓旗于2017年6月8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宗小方车辆折价款28000元,缴纳了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2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凤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