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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韩全伟与刘井井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全伟,刘井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韩全伟,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关庙镇韩营行政村韩营24号被执行人刘井井,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韩全伟与刘井井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第二项确认刘井井返还韩全伟人民币30000元。权利人韩全伟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井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涛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报告申请执行人韩全伟被执行人刘井井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韩全伟申请执行刘井井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审查立案,于2017年6月日将(2016)皖1221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应予结案。执行人:李东方二0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李晓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