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山、赵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山,赵晓梅,张全世,闫良艾,李向龙,李积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233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李玉山,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赵晓梅,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张全世,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闫良艾,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向龙,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积夏,女,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山、赵晓梅、张全世、闫良艾、李向龙、李积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1元,减半收取16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咸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边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