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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明升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升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明升,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义马市万通宝洁有限责任公司司机,住河南省义马市。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7年3月1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2017年3月23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8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冯军伟,义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高明升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由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明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明升及其辩护人冯军伟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高明升驾驶一辆无牌照垃圾转运车在义马市人民路与光明街交叉口处往垃圾池卸垃圾集装箱时,在未仔细查看垃圾池内是否有人的情况下放下了垃圾集装箱,导致了在垃圾池内的被害人丁某被压致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被重物压迫胸腹部致体位窒息死亡特征。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被告人高明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被害人丁某户籍证明;证人李某1、李某2、周某、董某、苏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高明升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明升在操作垃圾转运车时,因疏忽大意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损害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明升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明升系初犯、偶犯,本案的发生具有多种因素,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谅解书及收到条。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高明升驾驶一辆无牌照垃圾转运车在义马市人民路与光明街交叉口处往垃圾池卸垃圾集装箱时,在未仔细查看垃圾池内是否有人的情况下放下了垃圾集装箱,导致了在垃圾池内的被害人丁某被压致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被重物压迫胸腹部致体位窒息死亡特征。另查明,被告人高明升于2017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又查明,2017年3月17日,义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代被告人高明升所在单位义马市万通宝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金额为25万元的赔偿协议,并于2017年3月20日履行完毕;2017年5月8日,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精神慰问金1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高明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由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的证明、被害人丁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民事赔偿协议一份及收到条2份;2、证人李某1、李某2、周某、董某、苏某、王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明升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明升在操作垃圾转运车时,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明升于2017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高明升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在量刑时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高明升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2、同时本案民事部分已经妥善处理,也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高明升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明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