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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彩霞、聂昌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霞,聂昌文,黄美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黄彩霞,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聂昌文,男,汉族,住所地梧州市西环路上段25号B区。被执行人黄美卿,女,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西环路上段25号B区。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黄彩霞与聂昌文、黄美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聂昌文、黄美卿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发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