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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与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258号原告: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新港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卫国。原告: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新港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卫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宇,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巴塞尔市克吕贝克街200号。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克·艾伯特·皮特·费拉埃斯,该公司董事。原告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在两原告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前已提出侵权之诉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卢 山审判员 叶波平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