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俊、蒋国荣诉与四川嘉信商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蒋国荣,四川嘉信商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203号原告:张俊,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喜德县。原告:蒋国荣,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嘉信商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毛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缨,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俊、蒋国荣诉被告四川嘉信商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俊、蒋国荣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蒋国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蒋国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龙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