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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兰香与杜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香,杜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326号原告:陈兰香,女,汉族,1953年4月1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定红,淮安市洪泽区朱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会,男,汉族,1990年9月30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东三北街34号。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良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星宇,该公司员工。原告陈兰香诉被告杜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胥福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