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湖北金兰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先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兰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王先琳,范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兰首饰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先琳,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范素英,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先琳之妻。本院在执行湖北金兰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先琳、范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先琳、范素英未履行(2016)鄂0683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王先琳、范素英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胜执行员 李顺斌执行员 郭群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