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2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孙志国、梁静如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孙志国,梁静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恢11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负责人王发珍,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庆功,该行房金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孙志国,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东兴街。被执行人梁静如,女,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东兴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孙志国、梁静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申请撤回对(2015)浑民二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