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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宋占斌与李炳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112号申请保全人:宋占斌,男,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李炳姬,女,1981年7月6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宋占斌与被保全人李炳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人宋占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李炳姬名下的车辆车籍手续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宋占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李炳姬(系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小型客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二年。二、冻结担保人祖利平(系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内,当事人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冻结财产。财产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保全人宋占斌预交。申请保全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