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思执行字第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金峰山庄业主委员会、厦门市中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金峰山庄业主委员会,厦门市中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思执行字第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金峰山庄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文屏二里62号113室。法定代表人:王纯强,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忠阳,厦门金峰山庄业主委员会秘书长。被执行人:厦门市中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61号302室。法定代表人:许伟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民初字第966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金峰山庄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厦门市中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移交2005年2月份至2012年5月份在金峰山庄管理期间的公共维修金收支明细账以及相应的财务凭证并移交2005年2月份至2012年5月份在金峰山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收入明细账以及相应的财务凭证。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