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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卢振军、张家口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振军,张家口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8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振军,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家口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北街6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卢振军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振军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合理,应当予以维持。二审法院没有查明被申请人所占房屋是小区物业办公用房,还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办公用房;也未查明申请人所占房屋是否归被申请人所有,是否属于合法规划的永久性建筑,二审法院所做改判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申请人占据房屋后并未使用,占据目的仅仅是为了尽快解决争议,且被申请人从未声明房屋在其搬走后用于出租,直到诉讼过程中才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租赁协议,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要求的租金损失。请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矛盾后,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但申请人以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由私自强行占用被申请人的房屋,无法律依据,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申请人的该种方式依法不予支持。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处理后仍未将房屋交付给被申请人且长期占用,在本案的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张价认[2015]018号价格鉴定报告书,鉴定正源温馨小区12号楼1单元房屋月租金损失为3300元。故原二审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从2014年11月24日至2016年4月24日每月3300元的租金损失,并无不当。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占用的房屋不归被申请人所有,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为非法建筑,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该房屋没有诉讼请求权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卢振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卢振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