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涡阳县恒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周桥分公司与胡长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恒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周桥分公司,胡长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第3465号原告:涡阳县恒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周桥分公司。负责人:陈久香,经理。住所地:涡阳县周桥行政村街北武家河桥南60米路西。被告:胡长先,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涡阳县。原告涡阳县恒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周桥分公司诉被告胡长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涡阳县恒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周桥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涡阳县恒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周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恒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周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