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563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157号。被告:王洋,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其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