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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563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157号。被告:王洋,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其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