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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字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徐宏兴与李英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宏兴,李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字360号申请执行人徐宏兴被执行人李英东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徐宏兴申请李英东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83初字36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所欠款项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暂时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257条六款之规定,裁定下:对(2017)吉0183执字360号案件予以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