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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增保、刘德兵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保,刘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2执异2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增保,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刘德兵,又名刘立兵,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兵与被执行人刘增保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刘增保于2017年6月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刘增保以双方已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刘增保申请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增保撤回异议。审 判 长  李彩霞审 判 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杨静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靳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