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执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梁志军与郭有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军,郭有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2执保252号申请人:梁志军,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申请人:郭有帮,男,1968年3月28日出,汉族,住扬州市。申请人梁志军与被申请人郭有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志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有帮名下银行存款28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请人郭有帮名下银行存款28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维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