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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叶长贵、陈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长贵,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叶长贵,男,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住北海市合浦县,被执行人:陈荣,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北海市,本院在执行叶长贵与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荣名下位于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249号中南明珠花园3幢09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N北房权证(2016)字第0435**号],但上述房屋已经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债权数额为30万元,并且此房产为被执行人唯一房产,如此时拍卖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难以得到足额清偿。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希望能与被执行人能庭外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源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