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权与被申请执行人魏永涛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权,魏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保67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权,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被申请执行人:魏永涛,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国权乘坐陆连富驾驶的辽N3M2**号两轮摩托车与被申请执行人魏永涛驾驶的辽N935**号微型客车于2017年6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辽公交认字[2017]第00038号)认定:魏永涛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国权无责任。申请执行人王国权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魏永涛所有的存款、房屋等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王国权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祥泰居2幢3单元7层030702号楼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国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执行人魏永涛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存款30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及不动产等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将该财产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二、查封申请执行人王国权所有的位于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祥泰居2幢3单元7层030702号楼房。查封期间,该楼房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达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