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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镇与郑彦发、董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镇,郑彦发,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刘镇,男,汉族,1943年11月5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郑彦发,男,汉族,1961年08月12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董荣,女,汉族,1964年12月04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刘镇与郑彦发、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刘镇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郑彦发、董荣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镇借款2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郑彦发、董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相关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3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彦发名下房产,注册号为3132号及名下所有的甘M999**号、甘M211**号车辆。董荣名下房产,注册号为13754号。本院另案已将上述车辆及房产的相关信息予以冻结查封。2017年6月19日本院将本案四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刘镇后,申请执行人刘镇现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彦发、董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经合议庭合议后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凤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