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3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3刑初99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5日被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祥刚、黄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和县历阳镇“德胜菜场”门口被和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送检,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查获经过、人口信息、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单、抽血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及其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行驶轨迹、血液检查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证人严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检测结果报告单;现场检查笔录;视频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在和县历阳镇香泉荒子饭店喝酒,酒后其驾驶苏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龙潭路由南往北行驶,19时50分许,当车行至龙潭路“德胜菜场”门口路段,被和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和县中医院抽取血样二份,2017年2月20日安徽省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样品进行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被告人陈某持A2驾驶证,有效期自2012年4月20日始至2022年4月20日止,苏A×××××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所有人为被告人陈某,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查获经过,证实2017年2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和县历阳镇龙潭路由南往北行驶,19时50分许,当车行至和城“德胜菜场”门口路段,被和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2日决定立案侦查。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1976年2月12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驾驶证、行驶证及其查询件,证实被告人陈某持A2驾驶证,有效期自2012年4月20日始至2022年4月20日止,苏A×××××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所有人为被告人陈某,使用性质为非营运。4.酒精呼气结果报告单,证实和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陈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7mg/100ml。5.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7年2月17日20时36分,被告人陈某被带至和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二份,编号为A75511151、75511148。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17日19时50分,被告人陈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和县历阳镇龙潭路“德胜菜场”门口路段被和县公安局查获,同年2月25日马鞍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驶证。7.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无前科劣迹。8.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7日晚约7时,严某与陈某等五人在和县历阳镇龙潭南路荒子饭店吃饭,喝的五年古井原浆白酒,陈某喝了一两多白酒。饭后,严某乘坐陈某车,沿龙潭南路往北,经小转盘、大转盘向富康路方向行驶,在德胜菜场被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9.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17日晚约7时,陈某和严某等人在和县历阳镇的香泉荒子饭店吃饭,共喝了两瓶五年古井原浆牌白酒,陈某喝了约一两白酒。酒后,陈某驾驶苏A×××××号白色奔驰GLK300小型汽车,沿龙潭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和县小转盘、大转盘,后在和县德胜菜场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10.检测结果报告单,证实2017年2月20日安徽省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血液样品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11.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现场情况。12.照片,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陈某车辆的行车轨迹。13.视频资料,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陈某车辆的行车轨迹、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查获及抽血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示,可酌情从轻处罚,参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评估意见,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社区并无不当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炫审 判 员  吴正刚人民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