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陕西顶呱刮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名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顶呱刮建材有限公司,陕西中名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顶呱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绿地SOHO同盟A座1001室。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中名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高新水晶城1幢3单元31302室。法定代表人:叶露,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顶呱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名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4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中名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中名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中名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8887元,其中案款37338元及执行费460元,剩余1089元退回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7338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7338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86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