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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于海霞与全明军、高贤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霞,全明军,高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于海霞,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全明军,男,朝鲜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高贤丽,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于海霞与全明军、高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海霞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为申请人执行回106900元后,经查被执行人全明军、高贤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海霞向法院申请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升审判员  李建勋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