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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会民、梁妞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会民,梁妞,黄桂梅,黄孟献,李安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会民,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刘红军,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妞,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桂梅,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亚涛,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孟献,男,1953年5月22日出生,回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原审被告:李安铎,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上诉人王会民、梁妞因与被上诉人黄桂梅,原审被告黄孟献、李安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4民初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会民、梁妞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会民、梁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会民、梁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王会民、梁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郏文慧审判员  杨元卿审判员  邱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君 关注公众号“”